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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間團體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者,申請計畫補助時,應依利衝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 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填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 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及上傳系統;如未揭 露者,依利衝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